新中国初期陈云同志《制止物价猛涨》的指示[节选]

(五)财政部须自十一月十六日至三十日于德石路北及平原省,拨交贸易部二亿一千万斤公粮,以应付棉产区粮食销售。

(六)人民银行总行及各主要分行自电到日起,除中财委及各大区财委认为特殊需要而批准者外,其他贷款,一律暂停。在此期内,应按约收回贷款,何时解禁,听候命令。

(七) 各大城市应将几种能起收缩银根作用之税收,于十一月二十五日左右开征。

(八) 工矿投资及收购资金,除中财委认可者外,由各大区财委负责,自此电到达日起一律暂停支付。

(九) 中财委及各大区财委对各地军费(除去仓库建筑等)应全部拨付,不得扣压。但请当地党政军当局叮嘱部队后勤负责同志,不得投入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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