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节选]

第四章 问题分类及处理

第十五条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大问题、较严重问题和一般问题。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分类表见附件1。

监督检查单位按前款规定对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认定。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由监督检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对问题严重程度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全部上传水利部河长制督查系统(http://yymh.mwr.gov.cn),经有关各方核实认定后,按分类要求形成问题台账。

第十七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一般问题由监督检查单位通过河长制督查系统反馈问题清单,提示按时限要求组织整改。

能够立行立改的问题可现场反馈,同时上传至河长制督查系统。

第十八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较严重问题由实施检查的流域管理机构印发“一省一单”,及时向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通报内容应当载明问题所在河湖分级分段河长湖长),要求限期组织整改。

第十九条 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重大问题由水利部向有关地方发函,通报问题情况(通报内容应当载明问题所在河湖分级分段河长湖长),提出整改要求,抄送问题所在河湖最高层级河长湖长,并予以挂牌督办。

第二十条 被检查地方收到问题反馈或通报后,应及时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要立即整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按计划整改到位。

第二十一条 问题整改到位后,被检查地方应当及时上报整改结果。水利部组织的常规性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一般问题,由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或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河长制督查系统及时反馈整改结果;重大或较严重问题,应按整改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或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上报整改结果。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组织部门、监督检查单位收到整改结果反馈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对于确已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于尚未整改到位的问题,责成相关地方继续整改。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实行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在水利部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通报上一年度全国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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