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开展的河湖管理监督检查,主要采取暗访方式。媒体曝光、公众信访举报、上级单位交办、领导批示的河湖突出问题,可以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调查、检查、督查等。
暗访应当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即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地方和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地方和单位汇报,直赴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河湖管理监督检查按照“查、认、改、罚”四个环节开展,实行闭环管理,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查。实地查看河湖面貌,拨打监督电话,查阅档案资料,问询河长湖长和相关工作人员,走访群众,填写检查记录,留取影像资料。充分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无人船、视频监控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成果质量。
(二)认。监督检查结束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河长制督查系统向被检查地方反馈发现问题情况,被检查地方对疑似问题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佐证材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检查单位申请复核。
(三)改。对确认为违法违规的问题,被检查地方按照整改标准和时限要求,及时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按时报送整改结果。
(四)罚。有关地方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单位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范围、方法等;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安全知识、纪律要求培训;及时保存监督检查中产生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监督检查组织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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