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网站首页】【查看全文】【上页】 【下页】

说明: 本站资料均来公开渠道和平台,如果侵犯到您的利益和权益,请联系我们 ,我们将立即删除。 | E-MAIL: rwsoft@163.com

亿文网旗下文本分享平台 | Copyright © 亿文文本

冀ICP备2021012268号

相关链接:亿文网 |亿文工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