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唐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内容,并依据有关规定运用考核成果,对履职尽责不到位、欠薪问题多发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进行约谈、通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基层优势,主动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

第五条 市级建立全市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支持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按照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有关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定期搜集、整理、上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受理农民工诉求,督导协助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七条 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信访接待工作,并交办、转送县(市、区)、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围堵党政机关、交通要道等影响较大的群体事件,及时报请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市领导。

第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负责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九条 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做好政府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本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涉及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规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农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负责及时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及相关工程款争议案件,对恶意欠薪企业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

第十七条检察机关负责利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依法做好逮捕、起诉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二条宣传部门负责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对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管控和疏导。

第三章 工资支付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向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就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所占工程款比例、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的周期和拨付日期等内容作出约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在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的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行业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用工管理台账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

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办法。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及时将工资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开户银行支持农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现有银行卡领取工资。

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替代现金建立工资保证金的,有效期至少为一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银行保函正本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或解除合同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公示20个工作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九条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按照500:1的标准配备劳资专管员(不足500名农民工的工程项目至少配备1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表、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

劳资专管员上岗前应接受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劳动权益保护等政策规定培训,具备一定的调解、处理劳动纠纷能力。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逐步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数据信息互联互通,与建筑工人管理服务、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等信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比对、大数据分析等功能,预警工资支付隐患。

第三十二条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况、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撤销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工资保证金信息、考勤表信息、工资支付表信息、工资支付信息等实时上传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对违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规定的情况及时预警。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共享,依托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开展多部门协同监管,逐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三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用人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管理举措。

第三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联合执法检查机制,与司法机关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三十六条市本级、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民工服务中心,作为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接待窗口,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派人员实施常态化联合值班,随时接待、受理、分流、解决欠薪问题。

第三十七条对于国家、省、市督办的重点、难点案件,本着“谁包案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县级领导包案制度,确保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解决。

第三十八条严格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要按照市级不少于2000万元、县级不少于500万元的标准足额储备,动用应急周转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补足。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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