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法律法规知识点

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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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时期,海洋是公民的共同财产,所有公民可以从海洋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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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多年前的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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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父”指的是荷兰著名国际法学者格劳秀斯。他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发表了著名的《海洋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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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出的军事理论家阿尔弗雷德 .塞耶 .马汉,在 1890~1905 年间相继完成了被后人称为海权论三部曲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1660—1783)》《海权对法国革命和法帝国的影响(1793—1812)》和《海权与 1812 年战争的联系》,其有关“争夺海上主导权对于主宰国家乃至世界命运都会起到决定性作用”的观点,更是盛行世界百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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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年 2 月 24 日至 4 月 27 日,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召开。会议讨 论了领海及毗连区、公海的一般制度、公海渔业养护、大陆架和内陆国出海等问题,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合称为“1958 年海洋法四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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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共有 80 多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会议的目的是解决领海宽度和捕鱼区范围问题,这是 1958 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未获解决的两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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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 1994 年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实施,为世界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确立了法律新秩序,同时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制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各次会议。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于 1996 年 6 月 7 日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了批准书,成为世界上第 93 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1994 年,联合国发布并实施了关于执行 1982 年 12 月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对缔约国的费用和体制等做了细致的规定。截至 2014 年 10 月 10 日,已有 166 个国家批准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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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163 条“兹设立理事会的机关如下:①经济规划委员会;②法律和技术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任期 5 年,连选可连任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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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海洋争端的国际司法机关包括国际法院(也称海牙国际法庭)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独立司法机关,总部设在德国汉堡。 1996 年 8 月,中国的赵理海教授当选为第一届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许光建大使为中国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第二任法官,高之国博士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现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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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海洋法》使加拿大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具有综合性海洋管理立法的国家。2007年 4 月 20 日,日本国会高票通过了《海洋基本法》,标志着日本基本实现由“海岛国家”向“海洋国家”的战略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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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01 年 10 月 27 日通过,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海域使用权被作为用益物权写入该法。 2007 年财政部联合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首次公布了全国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等别,并将全国海域分为 6 个等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该法律中“海域使用”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 3 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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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功能区划是指根据海域的区位条件、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开发保护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海洋功能标准,将海域划分为不同使用类型和不同环境质量要求的功能区,用以控制和引导海域的使用方向,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划定的主要海洋功能区如下:农渔业区、港口航运区、工业城镇用海区、矿产与能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特殊利用区和保留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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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用途确定:①养殖用海 15 年;②拆船用海 20 年;③旅游、娱乐用海 25 年;④盐业、矿业用海 30 年;⑤公益事业用海 40 年;⑥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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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①填海 50 hm2 以上的项目用海;②围海 100 hm2 以上的项目用海;③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700 hm2 以上的项目用海;④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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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军事用海;②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③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④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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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①公用设施用海;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③养殖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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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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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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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面积不满 50 hm2 的由省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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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依据中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从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海域使用管理的三项基本制度,即海域权属管理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标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可以一次性交纳也可以按年度缴纳。按年度缴纳的每年每亩不得低于 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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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5 倍以上 15 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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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做出决定后 7 日内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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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是沿海国连接内海并从领海基线向外延伸 12 n mile 的一带水路。领海的宽度曾经是个长期争论的问题。历史上有过各种确定领海宽度的方法和主张,主要的有“航程说”“视野说”“大炮射程说”3 种。其中荷兰法学家宾刻舒克基于“武器威力所及之处,亦即领土所及之处”的“大炮射程说”最有影响。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上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划定领海外部界限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交圆法、共同切线法、平行线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中国政府 1958 年 9 月 4 日关于领海声明中宣布中国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领海基线。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从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至不超过 12 n mile 的界限为止。中国政府根据 1992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2012 年 9 月 10 日,中国政府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 17 个领海基点和相应基线。《领海基点保护范围选划与保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周边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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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提出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是非洲国家。 1971 年 1 月,肯尼亚代表在亚非法律协商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专属经济区或经济区概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可拥有 200 n mile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内的管辖海域。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主权权利。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以及有关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适用等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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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海是指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全部海域,包括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被陆地所包围并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其他海域。内水包括沿海国的河流、湖泊、运河和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船处,低潮高地等内水海域。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而且外国船舶在此不享有无害通过权。根据国际法的规则和中国的有关法律,渤海湾水域的法律位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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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海湾是明显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外,不应视为海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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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以下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①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②进行武器

操练或演习;③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④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⑤在船上起落或接载飞机;⑥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军事装置;⑦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⑧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⑨捕鱼活动;⑩研究和测量活动;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信系统或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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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权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无害”指不损害沿海国的秩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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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习惯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各国在行使紧追权时,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断地进行;在被追逐者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可以开始行使紧追权进行追逐的中国水域不包括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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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国际法上海峡只有领峡和非领峡之分。科孚海峡案中国际法院提出了“连接两面公海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概念,后经《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 16 条接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更将它发展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新制度。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供国际航行之用的海峡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海峡的分类还包括内海海峡、领海海峡、非领海海峡。位于沿海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峡叫作内海海峡。琼州海峡属于中国的内海海峡,不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国际海峡一般是指经常用于国际航行构成国际航道的海峡。海峡沿海国对这种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使其主权或管辖权。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按通行制度分为适用无害通过制度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海峡、适用自由航行制度的海峡和适用专门条约的海峡等 4 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在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实行的通航制度是过境通行。在适用过境通行的海峡中,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不受阻碍地过境的权利。但过境者也承担义务,如毫不迟延地通过或飞越海峡,不对海峡沿海国的主权、领土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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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

的外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其自然延伸不足 200 n mile,则扩展到 200 n mile;若其自然延伸超过 200 n mile,则一般不应超过 350 n mile,或不应超过

2 500 m 等深线以外 100 n mile。大陆架划界应该遵循哪些原则?直到今天,国际社会对此还存在着不尽一致的主张。不过,有 3 条原则已经成为普遍共识,即公平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和等距离 /特殊情况规则。 1945 年 9 月 28 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了《美国关于大陆架底土和海床自然资源政策宣言》(简称《大陆架公告》),宣称“鉴于对养护和慎重地利用其自然资源的紧迫性的关心,美国政府认为连接美国海岸、处于公海之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归属于美国,并受其管辖和控制”。同日,白宫新闻处还宣布,大陆架的范围是自海岸至 183 m 的海底。美国总统的《大陆架公告》,引起了新形势下的“蓝色圈地运动”。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在大陆架上覆水域属于公海的部分,船舶享有航行自由。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200 n mile 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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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即各国领海、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国际海底区域施行平行开发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国际海底区域约占全部海洋面积的 65%,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矿物资源,具有极高的开发价值,还具有巨大的科研和军事价值,已成为大国争夺的重点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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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年的《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在公海上贩运奴隶的行为、海盗行为、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的行为,以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行为,都是国际法禁止的行为,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予以制止。在公海上,所有国家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任何国家不得阻止或破坏,并应顾及其他国家现有的电缆和管道。船旗国管辖指各国对在公海上的具有该国国籍船舶的管辖,在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的专属管理。在公海上发生的事故,施行由船舶国籍国专属管辖的制度,但紧追权和登临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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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公海上进行紧追是对公海航行自由的限制,所以,国际法要求行使紧追权应遵守如下规则:紧追只能从追赶者的领海和受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始,不得待被追赶船舶逃至公海后才开始;紧追须有充分理由;紧追至被追赶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紧追权由军舰或政府公务船舶行使,对被追赶船舶可以进行登临检查(又称登临权)或拿捕;紧追无据或不当,对被追赶船舶因此而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由追赶国予以赔偿。“孤独”号案正是针对紧追权发生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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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概念可追溯到英国的《游弋法》。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海上特别区,是指沿海国根据其国内法,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了对某些事项行使必要的管制权,而设立的特殊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毗连区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 12 n mile。中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 24 n mile 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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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岛国对群岛水域的主权的行使,应尊重其相邻国家的传统权益,以及两国间的现行协定,承认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内传统的捕鱼权利,尊重其他国家铺设的现有海底电缆。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群岛国可以指定适当的海道及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停留地迅速地通过或飞越。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必要时群岛国可以在特定区域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群岛基线:①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 1:1 至 9:1 之间。②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 100 n mile。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 3%可超过该长度,最长以 125

n mile 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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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管理局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 1983 年所设立的国际机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组织和控制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区域内资源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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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12 月,《海洋听证办法》出台。海洋行政处罚重大海洋违法案件(听证)主要包括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对个人处以超过 5 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过 5 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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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 1982 年颁布,于 1983 年 3 月 1 日正式施行。后经 1999 年、2013 年和 2016 年 3 次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年)》指出,中国海洋功能区划的关键是国家安全,重点是保护渔业,前提是保护环境,准则是陆海统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第九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国《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从 200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海洋行政处罚管辖机关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实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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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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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

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战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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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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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旅游参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1 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并评估生态环境影响。外国人进入海洋自然保护区需经批准。组织或协助外国人进入保护区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1 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外国人在保护区内的活动计划。因科研教学确需进入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 1 个月向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说明活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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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而划出界线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代表性的自然地带,是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防止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措施之一。海洋自然保护区可根据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第一批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共有 5 处:位于河北省昌黎县的昌黎黄金海岸自然保护区、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的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省万宁市的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的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和位于浙江省平阳县的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南麂列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属于东海海域;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属于南海海域;大洲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和三亚珊瑚礁自然保护区属于南海海域。湛江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位于广东省湛江市境内,面积 1.9 万公顷,为中国现存红树林面积最大的一个自然保护区。浙江南麂列岛是中国第一个世界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辽宁省获批的第一个海洋特别保护区是锦州大笔架山保护区。青岛大公岛岛屿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是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设核心区和实验区。核心区设在大公岛南坡及南部海域,重点保护鸟类和海洋生物资源及栖息繁殖环境。 2002 年 12 月 30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胶南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总面积为 3 283.2 hm2;主要保护对象为海岛生态系统,包括海域及海洋生物资源、林木资源、鸟类资源和地质地貌。中国第一个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是福建宁德市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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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保护区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是海洋特别保护区的一种类型。截至 2014 年底,中国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共建有国家级海洋保护区 68 处,其中,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 54 处,包括国家级海洋公园 32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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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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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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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海岸带管理法规—《海岸带管理法》,标志着现代海岸带综合管理的开端。 1991 年 1 月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全国海洋工作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九十年代中国海洋政策和工作纲要》,为中国 20 世纪 90 年代海洋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1995 年,中国第一部跨世纪《全国海洋开发规划》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实施。该规划确立的基本战略原则是实行海陆一体化开发,提高海洋开发综合效益,推行科技兴海,求得开发和保护同步发展。 1996 年,中国制定了《中国海洋 21 世纪议程》及“海洋行动计划”,成为中国“九五”期间和 21 世纪初海洋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行动纲领。第二十四届世界海洋和平大会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至 19 日在北京隆重召开,此次大会的主题是“海洋管理与二十一世纪”;会议通过了《北京海洋宣言》。《中国海洋 21 世纪议程》提出了中国海洋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阐明了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战略、战略目标、基本对策及主要行动领域,标志着中国海洋开发与利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其基本思路如下: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切实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海洋事业的协调发展。 2003 年 5 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这是中国政府为促进海洋经济综合发展而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性的文件。 2004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调整了中国港口的行政管理关系及政府对港口的宏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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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 月 11 日,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在北京成立,旨在围绕海洋资源开发、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国家海洋权益维护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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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法学会成员如下:①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②海军学术研究所;③海军指挥学院;④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⑤广州舰艇学院;⑥广东海洋资源研究发展中心;⑦海洋石油勘探研究中心;⑧海军测绘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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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1969 年修订的 1954 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所有海域禁止排放油污《。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经 2009 年 9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7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9 年 9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61 号公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 500 t 以上不足 1 000 t,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溢油事故按其溢油量分为大、中、小三类,溢油量小于 10 t 的为小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在 10~100 t 之间为中型溢油事故;溢油量大于 100 t 的为大型溢油事故。《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①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 1 000 t 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 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②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 500 t 以上不足 1 000 t,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③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 100 t 以上不足 500 t,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000 万元以上不足 1 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④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 100 t,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 5 000 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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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AS 公约指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Safety Of Life at Sea,即《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主要内容是规定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各国关于海上事故原因的具体统计数字虽然有所差别,但总体来看 50%~90%的海上事故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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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是一项保护地球生物资源的国际性公约,于 1992 年 6 月 1 日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的政府间谈判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在内罗毕通过; 1992 年 6 月 5 日,由中国等签约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

与发展大会上签署。《生物多样性公约》于 1993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常设秘书处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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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类,并对其保护措施做出相关规定。玳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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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洋观测网中的基本海洋观测网包括国家基本海洋观测网和地方基本海洋观测网。 1989 年《中国海平面公报》首次发布。 2008 年 1 月 16 日,《海洋计量工作管理规定》颁布,第十条规定,具备计量检定条件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使用者应当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量检定。未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海洋专用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2012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该条例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2006 年 12 月,中国海洋经济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海洋及相关产业分类》(GB/T 20794— 2006)正式颁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海洋学术语 2海洋地质学》(GB/T 18190—2000)中对中国海岸线定义为:海陆分界线,在中国系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线。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确保产品的质量能满足服务对象、法律法规等方面所提出的要求,如适用性、可靠性、安全性。根据国标《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1999),在对水肺气瓶进行保养与维护中,气瓶每 3 年送到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需做一次检测。《钢制海船入级规范》规定的绝缘等级 F,最大温升是 95 K。根据 IMO 正式颁布的电子海图实施强制规定,包括 2012 年 7 月 1 日后新造 500 t 及以上的客轮、2013 年 7 月 1 日后新造 500 t 及以上的客轮、2013年 7 月 1 日后新造 10 000 t 及以上货轮,现有的营运货轮在 2016 年 7 月 1 日前,均应配备一台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钢制海船入级规范》规定客船和 500 t 以上货船应当配应急电源。一些国家相继成立了船级社,如美国船级社、法国船级社,挪威船级社、德国船级社和日本海事协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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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通过海冰冰情来分析海冰灾害损失程度,中国于 1973 年制定了《中国海冰冰情预报等级》,共划分为 5 个级别,即轻冰年、偏轻冰年、常冰年、偏重冰年和重冰年。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是美国商业部下属的科技部门,主要关注地球的大气和海洋变化,提供对灾害天气的预警,提供海图和空图,管理对海洋和沿海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研究如何改善 对环境的了解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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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2 月 22 日,国务院批复了《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这是国务院批复的第一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国务院于 2011 年 2 月正式批复《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该规划对浙江发展海洋经济的空间新布局是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在这一空间布局中,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 7 市 47 个县(市、区)被纳入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

(2013—2016 年)》中提到的 3 个新能源示范试验区不包括大连潮汐能示范区。2011 年 6 月 30 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浙江舟山群岛新区,舟山成为中国继上海浦东、天津滨海、重庆两江新区后又一个国家级新区,也是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级新区。 2013 年 1 月,国务院国函〔 2013〕15 号文件正式批复《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发展规划》。这是十八大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以后,中国颁布的首个以海洋经济为主题的国家战略性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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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 年 7 月 1 月正式施行。该法是 1949 年以来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渔业基本法。这是一部调整人们在中国水域开发、利用、保护、增殖渔业资源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目前中国已对下列海洋渔具进行了限制:敲罟渔业、张网、拖网、流刺网、鱼鹰、电脉冲捕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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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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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6 月 1 日,中国与日本签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简称《中日渔业协定》)正式生效。这份协定的实施对于建立两国间新的渔业秩序,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001 年 6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简称《中韩渔业协定》)正式生效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是继《中日渔业协定》之后,中国与周边国家签订的基于专属经济区管理制度的第二个双边渔业协定,这份协定的实施对于加强专属经济区管理和维护国家的海洋渔业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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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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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①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②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③ 50 hm2 以上的填海工程, 100 hm2 以上的围海工程;④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⑤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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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 年,在伊朗的拉姆萨尔(Ramsar)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简称《湿地公约》)对湿地的定义是“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或水域地带,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包括低潮位时水深不超过 6 m 的水域;同时还包括邻接湿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地区以及湿地范围内的岛屿或低潮时水深不超过 6 m 的海水水体”。到目前为止,列入《湿地公约》的中国滨海湿地有大连国家级斑海豹自然保护区、辽宁双台河口滨海湿地、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江苏盐城滨海湿地、江苏大丰麋鹿自然保护区、上海崇明东滩滨海湿地、上海长江口中华鲟湿地自然保护区、福建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海丰公平大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湛江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北仑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海南东寨港红树林自然保护区、香港米埔 - 后海湾滨海湿地,共计 15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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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条约》于 1961 年 6 月 23 日生效,旨在约束各国在南极洲这块地球上唯一一块没有常住人口的大陆上的活动,确保各国对南极洲的尊重。中国于 1983 年 6 月 8 日加入南极条约组织,同日《南极条约》对中国生效。《南极条约》中规定,南极洲是指南纬 60°以南的所有地区,包括冰架,总面积约 5 200 万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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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年 8 月 28 日,在加拿大的瑞萨鲁特湾市,拥有北极地区领土的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美国和苏联等 8 个环北极国家的代表,在委员会成立章程上签字,从而宣告了国际北极科学委员会(IASC)正式成立。它是一个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旨在鼓励和促进所有从事北极研究的国家和地区在北极科学研究各个领域的合作。中国于 1996 年加入了 IASC 组织,成为第 16 个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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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年成立的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 [简称海委会(IOC),隶属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是海洋领域重要的政府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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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年 4 月 20 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政府间海洋学委员会第十四届大会在法国巴黎举行。本届大会秘书处提出了在中国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建立海洋水文气象观测网站的建议,并明文规定上述两群岛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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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 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简称《 1972 伦敦公约》),是第一批保护海洋环境、控制人类活动干扰的全球公约之一,其目的是有效控制海洋污染源,采取可行的步骤防止废弃物和其他物质的倾倒污染海洋。《1972 伦敦公约》于 1975 年 8 月 30 日生效,为使公约适应现代社会需要, 1996 年《96 议定书》通过,并于 2006

年 3 月 24 日生效。目前,《1972 伦敦公约》有 87 个缔约国,《96 议定书》有 45 个缔约国。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的批准,中国于 1985 年 11 月 14 日加入《 1972 伦敦公约》,同年《 1972 伦敦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中国于 2006 年加入《 96 议定书》,同年《 96 议定书》正式对中国生效。《96 议定书》附件一规定,以下废物或其他物质可考虑海洋倾倒:①疏浚物;②污水污泥;③渔业废料;④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⑤惰性无机地质材料;⑥天然来源有机物;⑦块状物;⑧二氧化碳捕获过程中用于地质封存的二氧化碳流。 2013 年 10 月,《1972伦敦公约》第 35 次暨《 96 议定书》第 8 次缔约国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正式通过了由澳大利亚、尼日利亚及韩国联合提出的管理海洋地球工程的修正案,正式将海洋地球工程纳入《 96 议定书》的管辖范围。该修正案谈判历经 5 年,方案经多次修改后,各方终于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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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于 2010 年 3 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简

称《海岛保护法》)。它是中国第一部专门针对海岛的法律。《海岛保护法》是一部以保护海岛生态为目的的海洋法律,从制度设计和具体内容而言,都不涉及海岛主权问题,是在主权既定前提下的一部保护海岛生态的行政法。

《海岛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海岛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海岛保护法》第六条规定:“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海岛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海岛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海岛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海岛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岛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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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规定,特殊用途海岛是指具有特殊用途或者重要保护价值的海岛,主要包括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和有居民海岛的特殊用途区域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为 2010~2020 年,展望到 2030 年。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海岛,禁止开发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依据海岛分布的紧密性、生态功能的相关性,属地管理的便捷性,结合国家级地方发展的区划与规划,立足海岛保护工作的需要,注重区内的统一性和区间的差异性,将中国海岛分为黄渤海区、东海区、南海区和港澳台区等 4 个一级区进行保护。

71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除外)的名称管理,适用本方法。”

72

中国第一部关于无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04 年 11 月 1 日,厦门市正式实施《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中国首部无居民海岛地方法规。

73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批试行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用岛,最高使用期限为 50 年;其他类型的用岛可根据使用实际需要的期限确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30 年。”

74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有效期限一般为 3 年,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到期后确有需要续期的,可以续期 1 次。

75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明确规定:“在无居民海岛上设置航标、灯塔、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测绘控制点标志等公益设施,由省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下列情形原使用权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①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导致海岛灭失的;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灭失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海岛使用注销登记:①人民政府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灭失,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④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放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⑤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死亡,且无人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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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实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 20%缴入中央国库,80%缴入地方国库。”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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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海水水质标准》按照海域的不同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海水水质分为 4 类:第一类,适用于海洋渔业水域、海上自然保护区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保护区;第二类,适用于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第三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第四类,适用于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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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 12 n mile 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 25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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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和海南是中国两个以海岛组成的省级行政建制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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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6 月 21 日民政部网站刊登《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地级三沙市的公告》。国务院批准撤销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设立地级三沙市,管辖西沙

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三沙市是海南省三个地级市之一(其余两个为海口、三亚),现辖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政府驻地位于西沙永兴岛。三沙市不包括东沙群岛。 2012 年 7 月 17 日上午,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 32 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成立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的决定》,三沙市的政权组建工作正式启动。三沙市陆地面积约为 30 km2,是中国陆地面积最小的地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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