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节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直接受理的学术不端案件,可自行组织调查组或者指定、委托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组织调查、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教育系统所属科研机构及其他单位有关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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