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依法予以保障。
技术检查员的薪酬待遇,根据技术检查员专业水平、技术职称、检查任务量等因素,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在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社会监督员工作属于公益事业,原则上不发放报酬。
第二十三条 专职技术检查员的聘用期限,根据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兼职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的聘用、聘任期限为每届3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续聘。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为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技术装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相关保险,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的应用,鼓励技术检查员依托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参加执法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的制发和统一管理。
技术检查员、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式样由应急管理部制定。
第二十六条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在聘用、聘任期限内,因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解聘。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解聘人员及解聘原因等相关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在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被解聘的,应当将工作证件、防护装备、技术装备等交回应急管理部门。
亿文网旗下文本分享平台 | Copyright © 亿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