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技术检查员按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履行以下行政执法职责:
(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复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风险隐患;
(三)参与行政案件研究讨论;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五)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检查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重点对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并在有关调查取证中提供专业性的意见。
技术检查员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时,应当出示技术检查员工作证。技术检查员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的授权,在有关现场执法检查、复查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名。
第十三条 技术检查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的工作。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检查员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技术检查员工作证。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定期轮训、专题培训、专项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技术检查员的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
技术检查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管理予以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内设机构负责技术检查员的聘用、培训、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技术检查员协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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