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节选]

五、引导和支持气候投融资地方实践

  (一)开展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区域金融改革工作的部署,积极支持绿色金融区域试点工作。选择实施意愿强、基础条件较优、具有带动作用和典型性的地方,开展以投资政策指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的气候投融资试点。

  (二)营造有利的地方政策环境

  鼓励地方加强财政投入支持,不断完善气候投融资配套政策。支持地方制定投资负面清单抑制高碳投资,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减排,发挥碳排放标准预期引领和倒逼促进作用,指导各地做好气候项目的储备,进一步完善资金安排的联动机制,为利用多种渠道融资提供良好条件,带动低碳产业发展。

  (三)鼓励地方开展模式和工具创新

  鼓励地方围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组织形式、服务方式和管理制度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设立特色支行(部门),或将气候投融资作为绿色支行(部门)的重要内容。鼓励地方建立区域性气候投融资产业促进中心。支持地方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开展气候投融资合作。

  六、深化气候投融资国际合作

  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的气候投融资务实合作,在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一带一路”和“南南合作”的低碳化建设,推动气候减缓和适应项目在境外落地。规范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境外的投融资活动,推动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气候风险。积极开展气候投融资标准的研究和国际合作,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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